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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养老院建筑材料防火等级标准出炉~

发布时间:2017-10-30 09:59:24     作者:星立方     浏览次数:758
       2017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重新修订完善的两项标准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这两个规范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未正式实施。阅读发现,关于建筑防火规范的内容有少许变化。

建筑防火规范的修订内容变化
       养老服务设施层高限制、消防规划这个老大难的问题,一直以来不仅困扰着养老机构的运营者,也让消防主管部门和住建规划部门困惑不已,这个问题,甚至也引起了李克强总理的“吐槽”。
 
       1)  养老院不能超过3层”曾经备受争议
       2014年8月,国家住建部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第5.4.4条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但规范中并没有对关键词“老年人活动场所”给出具体说明。原规范的要求截图如下:

       2)  总理的关注和要求
        “我到基层考察时了解到,养老机构等按规定不能超过3层。许多地方开展的医养结合服务深受老年人欢迎,床位供不应求,但‘3层’楼高的限制却让这一项目很难扩建,严重影响服务供给。”李克强在8月3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
       “现实中还有哪些条条框框在限制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呢?我们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症结在哪儿,切实拿出办法加以解决。”总理说,“要抓住‘放管服’改革这一牛鼻子,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发展这一产业。”
 
     3)  最新标准的进一步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养老的部分在“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部分,最突出的要求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
       (1)概念进一步明确,原规范中备受争论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在此次征求意见中统一改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高度原来规定的“不得高于3层”,变为了“不应大于32m”;
       (3)建筑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三级(原规范里面还可以有四级耐火等级)。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截图如下:
 
 



       注:文字摘自筑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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